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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6-11
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股東周年批準《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第八十二條 公司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有權通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將任何任期未滿的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惟對依據任何合約提出的索償要求并無影響)撤職,但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該董事職務。
修改為:第八十二條 公司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有權通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將任何任期未滿的董事(包括董事總裁或其他執行董事,惟對依據任何合約提出的索償要求并無影響)撤職,但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該董事職務。
——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㈨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修改為: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㈨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副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八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㈠ 董事長認為必要;
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或總經理提議。
修改為:第八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㈠ 董事長認為必要;
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或總裁提議。
——第九十六條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非董事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議,并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文件。但是除非總經理兼任董事,否則無權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或投票。
修改為:第九十六條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非董事總裁可列席董事會議,并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文件。但是除非總裁兼任董事,否則無權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或投票。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并由副董事長協助工作:
㈠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㈡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㈢ 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可參加總經理辦公會及公司的其它重要會議,對公司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修改為: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并由副董事長協助工作:
㈠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㈡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㈢ 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可參加總裁辦公會及公司的其它重要會議,對公司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或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修改為: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裁或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四章 總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若干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修改為:第十四章 總裁
公司設總裁1名,高級副總裁、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和高級副總裁、副總裁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負責,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
——第一百一十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㈡ 親自或委托一名副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㈤ 任免和調配除應由董事會任免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及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修改為:第一百一十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㈡ 親自或委托一名高級副總裁,召集和主持總裁辦公會議,總裁辦公會議由總裁、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㈤ 任免和調配除應由董事會任免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及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級副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或勤勉的義務。
修改為:第一百一十一條 總裁行使職權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或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辭職,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董事會。
修改為:第一百一十二條 總裁、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辭職,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財務負責人。
修改為: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㈠ 檢查公司的財務;
㈡ 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有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㈢ 當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修改為: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㈠ 檢查公司的財務;
㈡ 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有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㈢ 當董事、總裁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